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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法院4件案例入选人民法院196体育官网入口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目前已达到3711件,覆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5大案件类型,涉及18个审判业务条线

  2022年7月30日,在黑山县东外环路十字路口南 200 米,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杨某华发生碰撞,致杨某华受伤。事故发生后共同乘车人王某义拨打120,救护车将杨某华送往医院后,李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关机。2022年8月1日,李某到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8月30日向李某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不服上述处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辽 0726 行初 31 号行政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辽07行终5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李某作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李某在事故现场已经拨打120急救电线救护车运送并有李某的两位成年朋友随行,其完全可以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保护现场等待处理,其离开事故现场不具有必要性。另经法院庭审核实,李某于肇事当日已经取得办案人员的电话号码,但在医院和肇事现场均没有及时联系民警,而是于事故发生之后第三日投案。该行为不利于民警及时固定、提取证据材料和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及其朋友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亦未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姓名、联系方式,亦无向交通警察迅速报告、听候处理、配合调查,其无故离开医院,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综上,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律责任的逃避履行,应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本案中,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196体育官方网站据《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九条,处2000 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一次记 1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上述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对于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肇事者尽可能的保护受害人员的利益,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防止事故损失不必要的扩大。同时也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否则仍可能构成逃逸。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苗某某系某华瑞公司和某和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其为某兴华公司等多家公司代账并负责办理这些公司的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领工作。苗某某在为某华瑞公司办理就业补助资金申领过程中,采用虚报用工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人民币44.1693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民币24.795万元;苗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在为某兴华公司办理就业补助资金申领过程中,骗取社会保险补贴人民币2.905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民币1.476万元,合计诈骗73.3461万元。在办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领过程中,苗某某先后五次给予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处长马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辽070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苗某某违法所得及行贿所用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2346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辽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34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苗某某作为辽宁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辽宁开元和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办理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领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钱款人民币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苗某某犯有数罪,均应依法处罚,并依法应当并罚。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所犯的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的诈骗罪减轻处罚。苗某某退缴了大部分诈骗所得赃款和部分行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苗某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可综合全案酌情予以考虑。苗某某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应退赔被害人单位,其行贿后由受贿人退还的行贿款系其行贿时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为骗取国家补助金,虚构事实同时又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196体育官网入口,但行贿不是诈骗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196体育官网入口,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骗取国家补助金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诈骗和行贿两个行为具有独立性,前一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一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实行双重评价。此种情形下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罪刑法定不仅指定罪量刑都要由法律明文规定,同时也蕴含着对同类性质的行为,应依同类处罚原则处断的内涵。否则刑法分则条文之间难以协调,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罪刑相适应也就无法在更深层的意义上得到实现。

  2023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准驾车型为D),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家中出发,由北向南经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阜锦线前往某厂附近歌厅,于当日19时40分在某歌厅门前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齐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4)辽0711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折抵后剩余二千元已缴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非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考虑的情节,不属于同一行为。但法院在量刑时对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从重处罚的考虑,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都作了适当调高,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对其因该行为受到的十五日行政拘留、二千元行政罚款予以折抵。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常常伴随着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严重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无证驾驶等。故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处理危险驾驶罪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因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能否折抵其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处的拘役、罚金等刑罚,应按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处理。

  2023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辽宁省义县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县大榆堡镇门家沟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门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尹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赔偿了门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2024)辽0727 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196体育官方网站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尹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196体育官网入口,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且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故总体上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具体到醉驾案件,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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